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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广东禾泉膳食管理有限公司

                                        ---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看问题

文源:禾泉膳食 http://www.gdhqss.com

     广东禾泉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蔬菜粮油配送、食堂承包的服务性企业,从事膳食服务行业二十年,在东莞地区设有20个蔬菜配送中心,即:长安蔬菜配送中心,虎门蔬菜配送中心,厚街蔬菜配送中心,道窖蔬菜配送中心,大朗蔬菜配送中心,松山湖蔬菜配送中心,东城蔬菜配送中心,东城蔬菜配送中心,万江蔬菜配送中心,黄江蔬菜配送中心,常平蔬菜配送中心,樟木头蔬菜配送中心,塘厦蔬菜配送中心,寮步蔬菜配送中心,大岭山蔬菜配送中心,松岗蔬菜配送中心,沙井蔬菜配送中心,福永蔬菜配送中心,公明蔬菜配送中心,宝安蔬菜配送中心等,另外还在深圳、广州、佛山、惠州、厦门等地设有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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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教育部发布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可是还是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每当我           看到这样的新闻时,就非常关注,一定要弄明白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我是开蔬菜配送公司和食堂承包公司的吧。大部份新闻报道基本是学校的多,基本上没有人矿       报道过工厂,其实在我心里,无论是学生、还是工人,还是领导干部,生命没界线,都是一样的宝贵。毕意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所以我会一次又一次的强调和            执行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刚刚过去的一年中,东莞惠企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全体同仁的努力下,我们的食品安全事故为0,在接下来的2017年里,我们会更加            重视,坚决不拿生命开玩笑。

 

    政府规定

编辑
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     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教 育 部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     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     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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